寧公法字[2009]76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旁站監理與監理見證管理,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旁站監理與監理見證管理暫行規定》,自2009年3月15日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
現場旁站監理與監理見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旁站監理與監理見證管理,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含主城區、新區、撤縣改區區域等)、開發區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中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現場監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旁站監理(以下簡稱旁站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階段監理中,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及安全實施全過程現場監督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見證(以下簡稱見證),是指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階段監理中,對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體系運行、工程材料等取樣送檢及功能性試驗實施全過程完成情況的現場監督活動。
第四條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政監督站)負責工程現場旁站監理與見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下列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當實施旁站:
(一)深基坑(溝槽)開挖、支護及拆除;
(二)6m以上邊坡施工;
(三)深度超過5m(含5m)的土方開挖;
(四)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地下管線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溝槽)、邊坡、土方施工;
(五)暗挖工程;
(六)地基處理;
(七)道路面層施工;
(八)模板支撐系統搭設與拆除;
(九)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十)起重機械設備安裝與拆除;
(十一)起重吊裝;
(十二)拆除、爆破;
(十三)鋼筋隱蔽過程;
(十四)基礎及主體結構混凝土澆筑;
(十五)預應力張拉;
(十六)防水層施工;
(十七)鋼結構安裝;
(十八)管道對接與疏通;
(十九)設備安裝;
(二十)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部位和工序;
(二十一)其它需要旁站的部位和工序。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編制監理規劃和專項實施細則的同時,制定旁站監理方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實施目的
(四)旁站范圍與內容
(五)工程特點與技術控制要點
(六)人員配置計劃與具體安排
(七)旁站措施
(八)旁站監理人員職責
(九)旁站記錄
旁站監理方案應當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報送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及市政監督站。
第七條 監理單位見證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場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試塊、試件等現場取樣送檢過程;
(二)工程功能性試驗過程;
(三)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考核過程;
(四)工程質量安全技術交底過程;
(五)施工現場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過程。
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審批施工單位取樣方案,并報送市政監督站。
第八條 需要實施旁站監理和見證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項目監理部。
第九條 現場安全監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
旁站監理人員應當具有監理員以上資格;見證監理人員應當取得見證員證書。
第十條 旁站監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檢員、專職安全員資格及到崗情況,特殊工種及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以及施工機械、建筑材料、應急預
案準備情況;
(二)現場監督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施工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施工方案的情況;
(三)核查進場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的質量檢驗報告等,必要時監督施工單位委托具有資格的第三方進行復驗;
(四)核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模板支撐系統、腳手架、施工機具、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等驗收手續;
(五)檢查現場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六)如實準確地記錄旁站監理內容。
第十一條 見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施工單位現場取樣人員資格及執行技術標準、取樣方案的情況;
(二)全過程監督功能性試驗各項指標采集與記錄;
(三)全過程監督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情況;
(四)全過程監督工程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是否執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五)全過程監督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是否具有針對性。
(六)如實準確地記錄見證內容。
第十二條 旁站監理人員和見證人員應當對需要實施旁站和見證的內容實施全過程現場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旁站與見證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如實準確地記載監理記錄。
第十三條 旁站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環境與氣候條件;
(二)旁站起止時間;
(三)現場施工人員持證上崗、到崗及履責情況;
(四)進場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的質量檢驗報告;
(五)現場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模板支撐系統、腳手架、施工機具、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等驗收手續;
(六)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執行技術標準、施工方案情況;
(八)存在問題與處理。
第十四條 見證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環境與氣候條件;
(二)見證起止時間;
(三)現場施工人員持證上崗、到崗及履責情況;
(四)施工單位按照方案或預案,實施現場取樣、人員教育培訓、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功能性試驗、應急救援演練的全過程情況;
(五)存在問題與處理。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將旁站和見證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需要旁站、見證而未進行旁站監理和見證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條 監理人員實施旁站監理和見證時,發現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有權要求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整改;發現其施工活動已經或可能危及工程質量,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局部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未及時整改、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向市政監督站報告。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現場項目監理部實施旁站監理和見證的檢查;對未按本規定執行旁站監理和見證的,應當追究項目監理部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市政監督站應當加強對旁站監理和見證的動態監督檢查。對監理單位及相關監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做出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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